内蒙一警察危险驾驶获刑仍任职 当地纪委介入调查
(原标题:内蒙古一警察危险驾驶获刑后继续任职,当地纪委介入调查)
内蒙古康巴什分居警察边某被人举报,其曾因危险驾驶被法院判刑,此后仍任职查案,此举违反《警察法》等相关规定。今日(4月27日),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当地纪委驻公安局办案工作人员,其表示,边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获刑一事属实,对于举报情况,纪委正在进一步核实调查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。截图
村民举报查案民警有犯罪记录
日前,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居民李女士书面向当地纪委等部门举报称,在一起涉及鄂尔多斯市阳塔村煤矿承包案的办理中,办案民警边某曾经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2个月,缓刑4个月,但边某至今仍在担任公职办理案件,此举违反了《警察法》和《公务员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今日(4月27日),阳塔村村民康先生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该村的煤矿经营相关权益此前曾发生纠纷,去年秋天,自称警察的边某前来就此进行调查,“当时我觉得有些奇怪,他(边某)是康巴什(公安)分局的警察,和我们不是一个辖区,为什么不是我们分局的警察来调查?”康先生说,此后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边某因为危险驾驶被判刑的裁判文书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显示,2017年8月,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边某提起公诉。检方指控称,2017年6月11日21时43分,被告人边某酒后驾驶轿车,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入道路南侧绿化带内,造成边某受伤,苗木、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经血样酒精含量检测,边某的检测结果达到醉酒状态。交警认定,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2017年8月24日,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边某拘役2个月,缓刑4个月。
当地纪委:接到举报,正在调查
根据《警察法》26条规定,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不得担任人民警察;《公务员法》规定,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。新京报记者通过内蒙古康巴什公安分局官方微信看到,2019年6月,该公众号曾以“扫黑先锋”为主题,对警察边某的工作事迹进行了报道。
此外,2003年公安部发布的《公安部五条禁令》中明确规定,“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,违者予以辞退;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开除”。
新京报记者从当地司法系统了解到,边某获刑后侦办了刑事案,目前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已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,法院尚未决定是否排除。
今日(4月27日),新京报记者联系到被举报的警察边某,对于获刑后继续任职的情况,其“拒绝回答”。
随后,新京报记者联系了鄂尔多斯纪委驻鄂尔多斯公安局办案人员,对方表示,可以确认,边某曾经因为醉酒驾驶,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。鄂尔多斯市纪委正在按照程序核实边某继续担任公职的相关情况,包括在边某获刑后继续任职等相关处理是否恰当,其间是否有其他原因等,目前还没有相关调查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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